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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5-20724 | |
| 發文字號:長環罰[2025]015008號 | 發文時間:2025-08-12 |
| 發文機關:長治市生態環境局屯留分局 | 主題詞: |
| 標題:行政處罰決定書 | |
| 主題分類: | 發布日期:2025-08-12 |
長環罰[2025]015008號
當事人姓名:王*良
身份證件號碼:1404271960092****2
住?????址:屯留區余吾鎮后河村
2025年6月23日我局工作人員對屯留縣永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處于生產狀態;該公司原建設的二烘一燒三條隧道窯由于窯體老化坍塌,2022年5月將原有隧道窯進行改造,2022年8月改造完成,改造后隧道窯窯體由原來的二烘一燒三條隧道窯改造為一烘一燒一條隧道窯,改造完成后未報批相關環保手續和未進行環境保護竣工驗收,于2022年9月已開始投入運行。你作為屯留縣永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副經理,負責相關手續辦理和生產,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材料證明:
1、2025年6月23日我局工作人員對屯留縣永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作《現場檢查筆錄》及拍攝的現場照片,證明屯留縣永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存在未驗先投的違法行為。
2、2025年6月23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所作的2份《調查詢問筆錄》,證明屯留縣永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驗先投的違法事實及該公司的驗收工作和相關手續由你負責辦理。
3、2025年6月23日我局執法人員提取的王*良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執法對象的主體身份信息。
4、執法人員執法證復印件,證明執法主體資格適格。
屯留縣永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規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長環罰告〔2025〕015008號)告知你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在規定時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申請聽證。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之規定,參照《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規定進行裁量:屯留縣永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為小型企事業單位,按 -2%裁量;建設項目涉及環評文件的類型為報告表(生產型),按6%裁量;建設項目地點符合環境功能規劃,按0%裁量;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三個月以上,按10%裁量;排放污染物的性質為其他污染物,按2%裁量;對社會影響和生態破壞程度為輕微,按2%裁量;無整改措施,按10%裁量;地區差異按0%裁量,共計28%,合計對屯留縣永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處罰金額28萬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5.6萬元(20萬元×28%)。
綜上,我局決定對你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處伍萬陸仟罰款。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長治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長治市潞州區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長治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