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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3-64154 | |
| 發文字號: | 發文時間:2023-12-22 |
| 發文機關:長治市屯留區司法局 | 主題詞:行政處罰裁量權 |
| 標題: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 | |
| 主題分類: | 發布日期:2023-12-22 |
第一條??為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保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權,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全省各級市場監管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在職權范圍內自行判斷、自行決定對行政相對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權限。
第四條??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原則。依照法定權限,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裁量條件、處罰種類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公平公正原則。遵循公平、公正原則。 同一辦案機關對于違法主體同類、違法性質相同、違法情節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當的案件,在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自由裁量權時,適用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三)比例原則。進行裁量時要注意處罰的種類和幅度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相當,兼顧行政目的實現和保護相對人的權益,對相對人的不利影響應被限制在盡可能小的限度之內。
(四)綜合裁量原則。綜合考慮個案情況,兼顧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當事人主客觀情況等相關因素,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統一。
(五)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兼顧糾正違法行為和教育當事人,引導當事人自覺守法。對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
第五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除應當遵循第四條規定的原則外,還應對當事人以下違法情節進行綜合裁量:
(一)違法行為的具體方法或手段惡劣程度;
(二)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
(三)違法行為存續時間的長短;
(四)違法行為人的違法生產經營規模、涉案物品的多寡與風險性、涉案品種監管的寬嚴、涉案金額的大小等;
(五)違法行為造成社會危害后果的嚴重程度和社會影響;
(六)違法行為人的年齡、精神狀況、是否具有身體或經濟特殊情況;
(七)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
(八)違法行為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九)違法行為次數及頻率;
(十)其他綜合裁量情節。
第六條??在對同一違法主體進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時,應準確把握法律適用規則:
(一)一般情況下,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普通法。
(二)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處罰。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了具有包容關系的兩個法律規范時,優先適用特別規定的法律規范;同一行為違反了不具有包容關系的兩個法律規范時,擇重而處。
(三)嚴格遵循“一案一罰”原則。同一執法主體對同一當事人的兩種以上不同違法行為,可以結合過罰相當原則,“分別決定、合并執行”。
上述“同一違法行為”是指,不依賴于其他法律事實,能獨立存在的行為。在實踐中,可以根據違法手段和目的的牽連關系、原因和結果的牽連關系、違法行為人主觀意志的一致性等,來決定是否評價為“同一違法行為”。
第七條??對當事人作出一般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應當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內進行裁量并作出決定。
第八條??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沒有主觀違法故意;
(二)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
(三)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金額較小;
(四)社會危害性較小;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條??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低的30%部分。
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包括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種類,或者在應當并處時不并處;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但不得低于最低限值的10%。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市場監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存在及時中止違法行為、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
(三)受他人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五)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不存在主觀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
(六)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一條??從重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重、較多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高的30%部分。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違法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等嚴重危害后果的;
(三)在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事件期間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嚴重違反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生產工藝規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
(五)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八)阻礙或者拒不配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對行政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
(九)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的,市場監管部門已依法對上述行為進行處罰的除外;
(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已經作出責令停止或者責令糾正違法行為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十一)對舉報人、證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打擊報復的;
(十二)涉案產品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老年人等特定人群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十三)通過偽造、變造許可證、產品批準證明文件、檢驗檢測報告或者其他證明材料的方式實施違法行為的;
(十四)拒不采取改正、應急或者召回等措施,導致后果擴大的;
(十五)連續違法時間較長,或者涉案產品數量較多,或者涉案產品貨值較大的;
(十六)其他依法可以從重行政處罰的。
第十二條??當事人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規則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給予一般行政處罰。
一般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幅度內,適用適中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一般按照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30%到70%之間的部分確定。
第十三條??一般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罰款幅度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計算:
從輕:[Y+(X-Y)×30%]以下至法定最低處罰金額;
從重:[Y+(X-Y)×70%]以上至法定最高處罰金額。
一般:[Y+(X-Y)×30%]與[Y+(X-Y)×70%]之間處罰金額;
X為法定最高處罰金額,Y法定最低處罰金額,沒有最低處罰金額時,Y值為零。
罰款為倍數時,參照以上方式計算。
第十四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常用的行政處罰種類中,警告是較輕的行政處罰種類,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是較重的行政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輕重程度介于兩者之間。
第十五條??當事人既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行政處罰情節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過罰相當的原則,結合案件情況綜合考量確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當事人同時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重處罰情形、且不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應當按照法定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的最高限度實施行政處罰;同時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應當從輕處罰情形、且不具有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按照法定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的最低限度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有多個處罰種類,規定可以單處或可以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規定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減輕處罰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先予沒收物品、沒收違法所得,再作其他處罰的,不得直接選擇適用其他處罰。
第十七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處”的行政處罰,屬于減輕情形的,不予處罰;屬于從輕情形的,可以處罰;屬于一般情形和從重情形的,應當處罰。
第十八條??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十九條??案件承辦機構應當收集可能影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證據,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進行核實。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二十條??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理由和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行政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和本規則,可以作為行政處罰決定說理的內容,不得直接作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第二十一條??案件審核機構應當對行政處罰裁量部分予以審查。經審查,發現辦案機構提出的行政處罰建議有以下情形的,應當退回辦案機構補正:
(一)未說明理由的;
(二)未附相應證據材料,或者所附相應證據材料不足的;
(三)建議的處罰種類或幅度適用不當的;
(四)其他應當退回辦案機構補正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全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監督機制,通過執法檢查、案卷評查等方式,加強對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監督檢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本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不當的,應當主動、及時糾正。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不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糾正。
第二十三條??全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執法人員違反本規則,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由其所在單位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范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本規則中的“以上”“以下”無特殊說明均包括本數。
第二十六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本規則生效前制定的有關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