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長治市屯留區人民政府>部門信息公開>區政府工作部門>長治市屯留區司法局>法定主動公開內容>涉企行政檢查公示專欄
| 索引號:000014349/2026-07644 | |
| 發文字號: | 發文時間:2026-04-08 |
| 發文機關:長治市屯留區文化和旅游局 | 主題詞: |
| 標題:長治市屯留區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檢查頻次上限 | |
| 主題分類: | 發布日期:2026-04-08 |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若干舉措的通知》(晉政辦發〔2025〕9號)等文件要求,經研究,現將我局年度涉企行政檢查最高頻次公示如下:
一、原則上,對同一企業年度現場檢查頻次,風險等級偏低的不得超過2次、風險等級中等的不得超過6次、風險等級高的不得超過12次。
二、因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情形確需檢查或者應企業申請實施檢查的,可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顯超過合理頻次。
三、對人員流動性強、密集程度高的大型營業性演出活動等,要合理確定檢查頻次上限。